到藥局領藥時,有時候藥師會叫我們在處方箋上簽名,而且藥袋上的藥名後面還會特別寫「管藥三」、「管藥四」…等,這些到底有什麼特別的意思呢?
當我們因為睡不著或嚴重疼痛的時候,醫師會開立「鎮靜安眠藥」、「麻醉性止痛藥」、「精神科藥物」…等藥物,而這些藥品多屬於所謂的「管制藥品」,因為有治療疾病上的需求,在遵照醫師處方的指示下,使用這些藥品是安全的也有助於改善疾病。但因這類藥物可能對人體神經系統造成某些影響,若不正當使用可能會成癮,導致過度濫用,甚至對身體產生危害。為了防止這些具成癮性及濫用性的藥品被誤用或非法濫用,政府將這些藥品列為「管制藥品」,並且特別設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來管控藥品的使用與管理,相較於一般藥品有更嚴謹的規定與限制。
管制藥品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管制藥品無論第一至第四級皆屬於處方藥,須經由醫師看診後,憑處方箋才能至藥局領藥。尤其是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更有嚴格的管理規範,領藥時需憑據醫師開立的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領受人出示身分證明,並在處方箋上簽名(若是代領者要註明關係)才能領藥,層層把關為的是避免遭到非法濫用或是他人冒名盜領…等情形發生。
此外,管制藥品在開立條件上也有所限制,如果是非癌症病人但需要長期使用麻醉性止痛藥時,需至醫學中心或有麻醉(或疼痛)、精神、神經、內科及外科等專科醫師之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診斷、評估及治療才能開立,並且應以口服藥為優先,依照不同情形也會限制不同的處方開立天數。
如有使用管制藥品中的止痛穿皮貼片,使用時在貼上與撕下貼片的日期與時間,都需要詳實記錄在給藥紀錄單,下次領藥時需繳回紀錄單以及前次使用完的廢片,以供醫師評估是否調整處方,避免有囤積藥物之疑慮。
由於管制藥品有導致成癮及濫用的特殊性,所以有嚴格的管理與開立條件,如有不需要使用或過期的管制藥品,也需要拿至原處方醫院進行回收,以避免遭受其他不法的用途或誤用。對於管制藥品,我們都需要更加小心謹慎,遵守規則不濫用,也是對自己的健康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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