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COVID-19疫苗於台灣取得EUA應具備之技術性資料要求」,根據規定藥廠要申請EUA,需繳下列資料:
1. 安全性資料:需有至少3000名受試者接種試驗疫苗;並於接種疫苗後,至少追蹤1個月。此外,試驗中所有受試者於接種最後一劑疫苗後的追蹤時間中位數至少達2個月,並須包含65歲以上以及其他特殊族群之試驗結果。
2. 有效性資料:考量在部分地區難以執行長時間、大規模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臨床試驗,故可以免疫橋接 (immuno-bridging)方式,採用免疫原性(中和抗體)作為替代性療效指標,衡量國產疫苗誘發產生的免疫原性結果,是否與國外已核准EUA的疫苗相當。需達成
(1)「原型株活病毒中和抗體幾何平均效價比值(geometric mean titer ratio, GMTR)的95%信賴區間下限,且須大於0.67」,以及
(2)「血清反應比率(sero-response rate)的95%信賴區間下限,且須大於50」,兩項標準才算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