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 名:光田綜合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
2.宗 旨: 2.1為促進醫療服務健全發展,提昇醫病關係,保障病人權益,並推動倫理相關之教育,特設立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3.組 織: 3.1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指派之。 3.2委員九至十五名,由主任委員於本院醫師、護理、醫技、行政人員中遴選;醫院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包括法律專家、宗教代表、社會工作者、學校代表等,經主任委員薦請院長聘任之。 委員:本會置委員9至15人,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包含醫療醫事人員、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院內外委員以各自專業及經驗參與會務討論並提供重要諮詢意見,且針對倫理議題及規範進行監督審議。委員任期二年,提請院長遴聘。 3.3執行秘書1人,幹事1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處理。 3.4本會委員屬無給薪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離職,由主任委員重新推薦任命至該期屆滿為止。
4.任 務: 4.1協助制定有關臨床倫理之醫院政策。 4.2定期舉辦醫學倫理之教育訓練,培育全體員工具有專業倫理之素養。 4.3定期檢討本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相關之病例與主題,並訂出醫療人員依循之準則。 4.4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之倫理相關決定,提供醫療人員建議及支持之服務。 4.5提供最新的醫學倫理資訊予院內醫療人員。 4.6設有「醫學倫理諮詢小組」:臨床人員對於臨床實務工作面臨醫學倫理疑義或兩難情況下,提出諮詢需求,由醫學倫理諮詢小組輪值委員提供諮詢意見,回覆給提案人。 4.6.1申請核定流程:臨床人員填寫醫學倫理諮詢事件接案與回覆表→醫學倫理委員會執行秘書(或幹事)→呈給主任委員裁示,主任委員就案件屬性指示:(1)諮詢小組輪值委員提供諮詢或(2)召開臨時醫學倫理委員會→諮詢意見回饋給臨床人員。 4.7審議由醫研部提送違反研究倫理的研究論文。
5.開 會: 5.1本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5.2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事前指定之代理人為主席,如無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5.3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5.4委員本身對於醫學倫理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5.5會中決議事項需呈院長核示。
6.實施與修改: 6.1本組織章程經總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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