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
為促進醫療服務健全發展,提昇醫病關係,保障病人權益,並推動倫理相關之教育,特設立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組織:
(一)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指派之。
(二)委員十至十五名,由主任委員於本院醫師、護理、醫技、行政人員中遴選;此外,院外宗教代表、法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學校代表等,經主任委員薦請院長聘任之。
(三)執行秘書1人,幹事1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處理。
(四)本會委員屬無給薪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離職,由主任委員重新推薦任命至該期屆滿為止。
参、任務:
(一)協助制定有關臨床倫理之醫院政策。
(二)定期舉辦醫學倫理之教育訓練,培育全體員工具有專業倫理之素養。
(三)定期檢討本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相關之病例與主題,並訂出醫療人員依循之準則。
(四)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之倫理相關決定,提供醫療人員建議及支持之服務。
(五)提供最新的醫學倫理資訊予院內醫療人員。
(六)設有「醫學倫理諮詢小組」:臨床人員對於臨床實務工作面臨醫學倫理疑義或兩難情況下,提出諮詢需求,由醫學倫理諮詢小組輪值委員提供諮詢意見,回覆給提案人。
1. 申請核定流程:臨床人員填寫醫學倫理諮詢事件接案與回覆表→醫學倫理委員會執行秘書(或幹事)→呈給主任委員裁示,主任委員就案件屬性指示:(1)諮詢小組輪值委員提供諮詢或(2)召開臨時醫學倫理委員會→諮詢意見回饋給臨床人員。
(七)審議由醫研部提送違反研究倫理的研究論文。
肆、開會:
(一)本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事前指定之代理人為主席,如無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會中決議事項需呈院長核示。
伍、實施與修改:
本組織章程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