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自主(autonomy)
專業人員必須尊重病人有「選擇、決定」醫療照護方式的權利。對缺乏自主能力的病人(兒童、精神病患等)要提供保障:
(一)不隱瞞病情及診斷。
(二)守密。
(三)知情、同意—充分告知並獲同意。
二、不傷害(nonmaleficence)
專業人員應以勝任的能力(知識、技術)謹慎地執業以達「適當的照顧標準」:
(一)避免作超出自己能力範圍之外的醫療。
(二)避免病人「受傷害」。
(三)注意專業人員的人格問題、詐騙行為。
三、行善(beneficence)
行善、利他、造福病人。
四、公平正義(justice)
相對衝突下提供合乎道德的解決方法(負擔、利益、資源的公平分配):
(一)公平地「分配」不足的資源。
(二)尊重人的「權利」。
(三)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