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工作師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案主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
二、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三、社會工作師服務時,應明確告知案主有關服務目標、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選擇。
四、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不當關係或獲取不當利益。
五、社會工作師基於倫理衝突或利益迴避,須終止服務案主時,應事先明確告知案主,並為適當必要之轉介服務。
六、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1)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2)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3)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4)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5)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6)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7)案主涉及刑案時。
七、社會工作師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事先告知案主收費標準,所收費用應合理適當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得收受不當的餽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