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養師的服務應不受國籍、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傷殘、政黨、經濟能力或社會地位影響,而有所差異。
二、營養師執業應以個案之福祉為中心、並尊重個案之自主權及個別差異。
三、營養師應尊重個人需求,提供個案充分資訊,給予專業服務,並與個案或其家屬溝通協調,鼓勵他們參與營養照護計劃。
四、營養師應尊重個案隱私權,並維護個案的資料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營養師不無故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個案秘密。
五、營養師應誠實取得合理之業務執行報償,不以個人利益為優先考量,且拒絕不當餽贈。
六、營養師於公開場合發表或陳述意見,應以具有實證或經驗之內涵或研究為準。
七、營養師應避免個人動機質疑其他營養師之執業,且不可違反本規範等不符合專業素養行為,例如從事造假病歷,或不正當行為之具體事證。
八、營養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病人(或民眾)顧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