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田醫院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派案原則
107.4制訂、111.4三修
一、本單位為落實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A單位)於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個案失能等級及額度判定後,協助個案連結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特訂定本原則。
二、派案原則: A 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 (一).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 (二).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三).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 (四).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 (五).倘符合前揭原則,A單位亦得派案予自身之服務提供單位。 (六).依前款公告之輪派表順序派案,如該B單位無法提供服務,即跳派下一B單位。A單位於每月五日前整理B單位輪派情形給衛生局,並更新公告在自家網站。
三、B單位舊案改派原則如下: (一)B單位接案並服務後,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應填寫「臺中市長期照顧個案轉換居家服務單位申請書」,交予A單位轉交,照管中心審核,照管中心審核同意後轉換服務單位。 (二)家屬因故希望更換服務單位(如:居服員態度不佳),請家屬填寫「臺中市長期照顧個案轉換居家服務單位申請書」,交予A單位轉交,照管中心審核,照管中心審核同意後轉換服務單位 ※轉換原則:1.個案選擇意願2.依個案居住所在地鄰近之居服單位輪派),該家服務單位暫停派案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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