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處方調配
門診調劑作業大多實施電腦化,醫師在診間開立藥囑後,藥局可同時列印藥袋,節省病患候藥時間。藥袋上載有病患姓名、性別、年齡、領藥號、病歷號、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臨床用途、警語藥品病服、藥品外觀、醫院(藥局)名稱、地點、調劑及核對藥師及調劑年、月、日等基本資料,藥師交付藥品前,應再次確認處方的正確與合理性,並指導病患如何用藥,以保障病患用藥安全。 門診用藥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為準,符合保險規定之慢性病,得依病情需要給予30天以內之用量。藥師對處方用藥如有質疑時,應主動與處方醫師做確認,以免造成用藥不當。為避免成癮性藥品濫用,造成社會問題,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醫師必應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並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方能調劑。
二、慢性病連續處方作業
因病情穩定,僅需長期服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之慢性病患,得以順利再調劑領藥,免除重複就診之不便。「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要點」之相關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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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經診斷確定,且須長期以相同藥物治療者,醫師得以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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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最長為3個月,調劑次數以醫師於連續處方箋上註明為限,但最多不得超過3次,且每次調劑不得超過1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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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應立即就醫。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再次就診,重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1)因病情變化需要增減或更換藥品; (2)遺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逾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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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待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內,始得憑原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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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如預定出國超過1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次之全部給藥量以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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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所規定之麻醉藥品不得使用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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