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缴部分负担费用(实际仍以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全民健康保险局全球信息网最新公告为准)
一、主管机关公告的重大伤病
二、分娩
三、健保卡上注记「福」或「荣」字的就医者及三岁以下儿童就医者。
四、持「劳工保险职业伤病门诊就诊单」或「劳工保险职业伤病住院申请书」就医者
五、经登记列管的结核病患者,到卫生署公告指定医疗院所就医者
六、同一疗程,除了第一次诊疗需要部分负担外,疗程期间内都免除部分负担(复健及中医伤科除外)。
七、持有健保IC卡的百岁人瑞〈行政院卫生署85年1月3日卫署健保字第84076121 号函〉。
八、多氯联苯中毒之油症患者,县(市)卫生局核发的就诊手册,至特约医疗院 所门诊者。
九、特别公告对象(例如:八八风灾受灾户)
陆、依健保规定,以下各项全民健保不给付须由病人自费(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一、依其他法令应由各级政府负担费用之医疗服务项目。
二、预防接种及其他由各级政府负担费用之医疗服务项目。
三、药瘾治疗、美容外科手术、非外伤治疗性齿列矫正、预防性手术、人工协助生殖技术、变性手术。
四、成药、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
五、指定医师、特别护士及护理师。
六、血液。但因紧急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必要之输血,不在此限。
七、人体试验。
八、日间住院。但精神病照护,不在此限。
九、管灌饮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费差额。
十、病人交通、挂号、证明文件。
十一、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轮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积极治疗性之装具。
十二、其他由保险人拟订,经健保会审议,报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诊疗服务及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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