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泛指可歸因於其工作所引起的各種疾病或傷害。只要勞工懷疑自己的疾病、受傷和工作有關,就為職業醫學科的看診範圍。
勞委會已制定108種職業病(如職業性皮膚病、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過勞)、職業性氣喘、砷中毒、職業性下背痛、職業性腕道症候群、有機溶劑引起的週邊神經疾病及肝傷害、石綿肺症、職業性矽肺症及煤礦工人塵肺症、刺激性氣體引起的呼吸列傷害、異常氣壓作業意外、游離輻射職業病、高溫作業之職業病、農藥巴拉刈引起職業性皮膚病,汞、鎘、鉛、錳、苯、鈹、鉻中毒,二硫化碳、二甲基甲醯胺等近百種職業暴露),其他未以明文規定者則尚在審議中。
|